駁"自決有條件"論--- 巴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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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9日《民主論壇》刊登了筆名為馬不喑所寫《西藏人民有權 自決.急於獨立反而不妙》的文章。文中指出﹕「民族自決(及地區 自決)的理想,往往帶來災難」。馬不喑還進一步說,為了中國人 「免於恐懼的自由」,要限制藏人民族自決的自由。這與民運理論 家、《北京之春》主編胡平有名的「自決有條件」論,實在是大同小 異。1997年10月號《北京之春》刊登了胡平《論統獨問題》的文章, 他用了1萬多字對所謂的「自決有條件」論作了說明。 胡平所說的「條件」,指中國週邊民族的民族自決,必需經過中國人 的同意。他說﹕「在一個國家國土內,一個處於弱勢的民族地區要獨 立,無論如何都必須得到另一部份人對公民投票的認同。」(見《北 京之春》1997年11月號)即他自己說的「他決」。胡平在這裡偷換了 概念,他將「民族自決權」,這一為全世界所公認的國際法上的權 利,與民族自決的可行性混為一談;把一個尊重民族自決權的原則問 題,與要不要進行自決的技術問題相混淆。因而,在邏輯上,他得出 了一個荒謬的結論﹕自決有條件,「自決」原來竟是「他決」。換句 話說,這個條件就是要得到中國人的認可或同意(他決)。因為,大 前提是﹕「自決」這個問題很麻煩(見《中國時代》1998年7月 號)。胡平在此羞羞搭搭地用了個「很麻煩」。倒不如馬不喑直爽, 馬說﹕「民族自決的理想往往帶來災難」。那麼,是一個什麼樣的災 難呢?很簡單,就是會損及中國人的利益。 胡平再三強調民族自決與自由民主有區別,說民族自決「很麻煩」, 力圖讓世人相信,不是他不願意,而是中國的客觀條件「特殊」,所 以不允許。他更進一步威脅道﹕「要一個民主國家事先就對統獨問 題,作出無條件不動武的承諾,應該說也是不現實的。」(見《北京 之春》1997年10月號)這種狹隘的霸權思維方式,與今天中共的民族 壓迫和軍事鎮壓有何不同?它最後必然歸結到某著名民運人士的「如 果民主化會導致國家分裂(如西藏獨立),我寧願投降共產黨」(見 《中國之春》1993年9月號)。 中國人因為長期接受中國共產黨的宣傳與洗腦,既沒有接觸過蒙古、 藏、維吾爾等民族,又沒有對他們的文化進行過研究。中國人的認 識,完全來自中共的內部文件和公開宣傳。中國政府把大漢族主義當 作愛國主義來教育,這正是種族主義的思想基礎。他們把王昭君嫁給 匈奴、文成公主與吐蕃和親,說成是去當「救世主」,如此大吹特 吹。因此,一談到民族問題時,中國人就很容易滑入共產黨的民族觀 和「大一統」高於一切的霸權邏輯。很多中國人反對蒙、藏、維吾爾 人民的民族自決和民族獨立的自由選擇權利,從根本上說,這是緣於 大漢族主義的「大一統」情緒為基礎的種族歧視思想。 自由、民主是與專制獨裁相對立的。反對6百萬蒙古人、6百萬藏人和 8百萬維吾爾人自由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的權利,實際上 就是剝奪了他們的自由。當中國人自己的脖子上還套著專制獨裁者的 鎖鏈的時候,為什麼還要反對其它民族砸碎他們身上的鎖鏈呢? 民族自決,是被壓迫民族爭取人權與民主的第一訴求。壓制這個民族 自決的訴求,就會中斷民主化進程,甚至導致流血戰爭。非洲迦納前 總理恩克魯瑪也曾公開宣稱﹕「寧願實行自治而面臨危機,不願受人 統治而坐享太平」。 民族自決,成為第2次世界大戰後亞洲、非洲地區所有新興國家共同 追求的目標。1945年聯合國討論人權公約時,與會代表都認為﹕民族 自決乃是一切人權的基礎。如果一個民族沒有獨立自主的主權,其它 人權將無從談起。 在19世紀末,全世界只有34個國家,到20世紀末的現在,已經有192 個國家。這100年來所增加的近160個國家,大部分是根據民族自決的 原則而獨立的。既然世界的陸地沒有增加,我們可以斷定國家的面積 越來越小。難道人類變傻了嗎?不會的!由科學、文明的進步來看, 人類是越來越聰明的。為了改善生活環境,人類發揮了很大的智慧。 誕生於法國大革命的民族自決,一直到《聯合國憲章》(1945年)、 《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仍是一個政治原則而已。聯合國1960 年通過的《給予殖民地人民獨立宣言》,第2條規定﹕「每一個民族 和人民都有權自決」。至1970年,一向保持否定態度的西方陣營,也 明確承認民族自決權。 聯合國於1966年決議、於1976年開始生效的、幾乎涵蓋全世界的國際 條約形式的《國際人權公約》,第1條規定﹕「所有的人民有自決權 利。所有的人民根據這個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上的地位。」聯合國 在《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以及《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公約》 中,都有關於民族自決權的規定。中國已經正式簽署《社會經濟文化 權利公約》,而且表示要簽署《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那麼, 它就得承認「民族自決權」,這一全世界都承認的國際法原則。 民族自決權,被列為《聯合國憲章》(1945年)的第1條。根據聯合 國《民族平等及民族無限制的自決權》(1952年)的規定﹕「聯合國 所有成員國應承認各自治下或托管地區內所有未獲自治的民族有自決 的權利,並應促使其實現自決」。由此可知,民族自決,這一國際法 原則是無條件的,也不依胡平等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蒙、藏、維吾爾 等民族不僅應享有民族自決的權利,而且,尊重民族自決權,正是解 決中國與其週邊民族的民族關係的前提和基礎。 民族自決權,是民主原則在民族關係上的核心體現。沒有民族自決的 選擇權,也就沒有平等的民族關係可言。中國政府擯棄了這個核心, 就決定了它對任何民族自決要求的殘酷鎮壓。以內蒙古自治區為例, 它是中共一再標榜的民族區域自治的典範,並作為一種「模式」加以 推廣。在中共統治的半個世紀以來,蒙古人在內蒙古的立法權、自治 管理權、以及自決選擇權等方面,沒有得到任何實際的保障。民族區 域自治在中央集權的暴力統治下,只是一張「空頭支票」而已。 美國威爾遜總統(1913-1920)的聰明睿智,在於他能擺脫歐洲外交的 「現實主義」傳統,轉而主張國際社會應建立在「民族自決」的基礎 上,並極力向全世界傳播民主理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以民族 自決的原則,讓夏威夷、菲律賓進行公民投票自決,決定夏威夷、菲 律賓是否要成為美國領土的一部分。公民投票自決的結果,菲律賓決 定獨立建國,夏威夷則決定成為美國的一個州。這就是國際上尊重 「民族自決權」的典型事例。 至今,美國仍堅持威爾遜的民族自決原則。近代國際社會的發展,充 分顯示全球性的民族自決,戰勝了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全球性的人 權運動,也否定了法西斯和共產極權。建立在自由主義基礎上的民 主、自由、人權,才是最高的世俗價值。 我們完全支持包括胡平在內的中國人民爭取民主、自由、人權的鬥 爭。我們之間有很多共同點。只是希望中國人在爭取自己人權的同 時,尊重蒙古人、藏人、維吾爾人的權利。不尊重他人人權的人,那 他自己的人權也是不完整的,甚至是虛假的。希望胡平和所有的中國 人遵守聯合國民族自決的原則,尊重蒙古人、藏人、以及維吾爾人的 民族自決權,也不要強行兼併不願和中國合併的台灣。所有的人,包 括中國人在內,應該讓蒙古人、藏人、維吾爾人、台灣人享有選擇自 己的生活方式、政治制度、宗教信仰和意識形態的權利。 (1998.8.10) |